禍淫案◎ 李登年十八為解元。後五十不第。詣葉靖法師問故。師以叩文昌帝君。帝君命吏持籍示曰。李登生時。上帝賜玉印。十八發解。十九作狀元。五十二位右相。緣得舉後。私窺鄰女。事雖不諧。而繫其父於獄。以此遲十年。降二甲。繼又侵其兄屋基。至形於訟。又遲十年。降三甲。又後於長安邸中淫一良家婦。又遲十年。今又盜鄰女。為惡不悛。祿籍削盡。死期將至矣。師歸以告。登遂愧恨而死。
福善禍淫之理。言之詳矣。若夫夫婦之際。人所易忽。不知一歲之中。有斷宜齋戒之日。如月合先雷三日。乃春分前三日也 奮木鐸以合兆民。曰雷始發聲。有不戒其容止。生子不備。必有凶災是也。況人身氣血流行。原與天地節氣相應。倘非時走泄。則氣血不能。合度。其傷精損氣。百倍他時。至於神明降鍳之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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